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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议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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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0 00:00

来源:青海省慈善总会

各位理事、同志们: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和第一届理事会人员变动情况,今天召开第二届理事会议。在此,我受第一届理事会委托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2001年以来基金会工作情况
    自2001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会”,成立八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人们对贫困学生助学的慈善意识不断增强,工作领域不断扩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逐步确立了基金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且日益显示出它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为帮助更多的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八年共资助927名贫困大学生,投入资金388.50万元。其中:省外:495人;省内432人;少数民族459人;孤儿61人;残疾家庭的贫困生和残疾贫困生100人;低保对象757人。另外,对因家庭突发意外或重大变故造成的大学生困难情况也酌情给予了临时救助。
    (一)倡导慈善助学,募集助学资金
     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会是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的。2001年6月,为了解决我省贫困家庭子女入学难问题,时任省委书记白恩培同志两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困难家庭孩子上学难的措施和机制。根据省委领导同志指示,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立我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会事宜,并于当年8月成立了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会。这以后,省委、省政府召开各方面人士参加的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号召社会各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优良传统,积极支持公益事业,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全社会捐款帮助贫困学生解决上学难的热潮就此形成。
    基金会的生存和发展,募集资金是关键。几年来,基金会坚持“社会募集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方针,多形式、多渠道地筹措助学资金,保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基金会成立初期,为了筹措资金,由省政府组织和倡导,省财政厅、扶贫办、教育厅、民政厅、民委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筹措启动资金,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创新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西宁海关、西宁铁路分局等多家单位和企业积极捐款,省直机关干部职工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踊跃捐款,一些民营企业和外省在宁的个体工商户也伸出关爱之手,献上一片爱心。为了促进基金会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批准下发了《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募集和管理办法》。并且在《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中明确规定,“除捐赠人的意向性捐款外,其他捐赠款的50%由贫困学生慈善基金会用于贫困学生的教育救助。”基金会为了积极募集资金,扩大募集渠道,从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中募捐助学资金,从中华慈善总会申请专项资助,联系国内外有关慈善组织给予专项救助,做了大量的工作。
   (二)规范资助程序,健全运行机制
    几年来,基金会在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及省民政厅直接指导下,根据省政府下发的《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募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对基金“统一管理、民主审批、公开使用、强化监督”,认真开展有关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每年高考结束,基金会依据省考试管理中心提供的考入省内外公办大学的学生数,并按适当照顾青南地区的原则,分配下达救助困难家庭学生名额。在实施这一工作中,各州地民政、教育部门和慈善组织,根据基金会的要求,在认真做好资助贫困学生的调查摸底的前提下,严格筛选工作,再按照程序由村、乡、县、(市)州(地)逐级上报。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会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提交理事会会议研究确定。被确定的资助人名单,每年在青海日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积极主动地与各地精神文明办的工作衔接沟通,避免了与“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或其他部门已资助的学生重复报送现象的发生。
    (三)深入基层走访,加强监督职能
     为使基金会工作更加规范完善,2007年,基金会会同省审计厅和民政厅,深入基层,了解各地资助贫困学生的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对2002年以来助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入户了解受助家庭实际情况。通过走访调查,没有发现挪用助学金的现象,绝大多数慈善会能够给受助学生及时发放助学金。但同时也发现助学金逐级下达到县上后,由县上再通知发放给受助家庭,这样的发放方式导致在偏远牧区的贫困大学生不能及时拿到助学金以解决燃眉之急。针对这种情况,理事会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助学金一律由受助者本人或父母持有效证件直接到基金会办公室亲自领取,并且根据基层的意见,对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作了重新修订,将分年度资助改为入学第一年一次性资助,标准为:本科4000元,专科3000元。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认真落实政府法令法规,进一步壮大资金规模,科学管理,滚动发展。2003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捐赠人的意向性捐赠外,其他捐赠款的50%由贫困学生慈善基金会用于贫困学生的教育救助。”《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募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每年从民政部门发行彩票收入福利金中按3%划拨”。省政府的上述规定是重要的政策依据,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证基金会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坚持以“社会募集为主”的方针,拓展募集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募捐贫困生助学专项慈善资金,申请中华慈善总会等机构的专项资助,联系国内外有关慈善组织给予专项救助。尝试和动员企业与贫困学生签定《定向资助协议书》,由企业资助完成学业,毕业后定向到资助企业工作。动员社会、家庭和个人对资困生“一帮一”捐资助学。鼓励贫困学生通过勤工俭学、担任家教等办法,自我救助,教育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信。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有效地实施对贫困学生的救助活动。基金会的资助范围是:六州一地的贫困学生;资助对象是:经省考试管理中心确定考入省内外公办大、专院校的贫困学生,重点资助孤儿贫困生、残疾贫困生和残疾人家庭的贫困生,城乡纳入“低保”范围家庭的贫困生,以及家庭发生意外、特重大变故导致临时困难而无力支付首期学费的贫困生。坚持逐级上报的制度,严格按资助范围确定救助对象,不得将不属于资助范围的学生确定为救助对象,做好与有关部门和相关公益机构工作的衔接,不搞重复资助。每年的资助人员名单通过报纸进行公示。要对受助的贫困生进行回访,对基层的筛选和上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
    (四)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助学功能。坚持“统一管理、民主审批、公开使用、强化监督”的原则,做到四个公开:原则公开、资助对象公开、资助金额公开、资金来源公开。基金会自觉接受理事成员和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对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位理事、同志们,大力实施救助贫困学生入学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慈行善事,功在当代,利在后世。我们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锐意创新,积极推动慈善助学基金的不断发展,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助人为乐、助学光荣的良好风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青海省慈善总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60号 青海省民政厅12楼
电话:0971-6243483 传真:0971—6249637 邮编:8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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