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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玉树县“4.14”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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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7 00:00

来源:未知

       为妥善及时处理玉树地震遇难人员遗体,预防地震灾区疫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灾区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省民政厅制定了《青海省玉树县“4•14”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理意见》,并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批转下发有关部门和地区执行。
      《意见》从九个方面就妥善处理玉树地震遇难人员作出规定:一是遗体处理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尊重死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并做好亲属的安抚工作。二是遗体处理由西宁市、互助神安、海晏县、共和县、同德县、贵德县、贵南县、刚察县殡仪馆承办。三是根据遇难者有效身份证件或经亲属辨认,能够确认死者身份的,由民政部门安排火化或土葬。四是既无有效身份证件也无亲属辨认,无法确认遇难者身份的,公安、卫生部门根据灾区实际情况,要尽力对遗体进行编号、记录、拍照、提取可供DNA检验的检材,并由公安部门统一保管和检验,建立地震遇难人员身份识别DNA数据库。遗体及时火化。五是遇难者经确认是外国人的,遗体由中国殡葬协会进行防腐处理,遇难者身份确认、通知、遗体运输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六是遗体搬运和火葬,应当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参照卫生部有关技术方案进行。为避免因遗体腐烂造成环境污染,在遗体发现后应尽快完成相关鉴别程序并进行处理。七是受伤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馆。八是伤病员在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由救治地民政部门指定当地殡仪馆统一负责遗体火化工作。指定殡仪馆要制订工作方案,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免费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等服务,免费提供骨灰盒。骨灰可由亲属领回。九是遗体火化后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救治地殡仪馆编号后暂时保存。待灾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后,救治地公安部门和殡仪馆负责保存的遇难者相关资料、骨灰等再作移交。

编审:刘志德           编辑:刘西成             供稿: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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